來自四川達州的王浩文,自2001年起便走上拐賣兒童的犯罪道路。2006年,他因拐騙一名兒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。然而出獄後,他不僅沒有悔改,反而變本加厲,輾轉多地繼續作案,先後拐賣十餘名兒童。最終,法院一審、二審均判處其死刑。
4月2日,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通報了一批依法嚴懲拐賣婦女、兒童犯罪的典型案例,其中披露了王浩文一案。通報指出,在長達十餘年的時間裡,他多次偷盜幼兒並轉手販賣,案件性質極其惡劣,最終已被依法執行死刑。

王浩文。(央視)

王浩文。(央視)
經查,王某文自2001年10月開始實施拐騙、拐賣兒童犯罪。2006年11月因拐騙兒童罪被判刑,2008年刑滿釋放後仍流竄作案。2015年,他因再次拐賣三名兒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。服刑期間,其過往未被揭發的犯罪事實逐步被查明,並於2019年被押回受審。
法院認定,2001年至2010年間,王某文曾化名“王維”,與他人結夥,在湖南、湖北、四川等地多次偷盜不滿六周歲的幼兒,共計11人,並將其販賣至廣東,從中非法獲利近20萬元。其他同案人亦參與部分犯罪並已另案判刑。

王浩文落網時的現場畫面。

遭到拐賣的未成年兒童。
法院最終認為,王某文以牟利為目的,多次拐賣兒童,給受害家庭造成難以承受的精神與經濟創傷,部分家庭因此破裂甚至出現極端後果。其犯罪手段惡劣、情節特別嚴重,且屬累犯,在共同犯罪中居於主導地位,社會危害極大。
此外,王某文到案後對多數罪行拒不如實供述,亦未配合尋找被拐兒童,毫無悔意。基於上述情節,法院依法判處其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沒收全部個人財產,與此前刑罰數罪併罰後決定執行死刑。最終,該判決經核准後已執行。